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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许可权力清单
【时间:2017年04月13日】 【字体:     

  

事项编码 01009010030953
事项名称 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许可
事项分类 固定资产投资群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
审批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机关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民办非企业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通州区地震局
审批权限划分 分条件审批
1.中央和北京市投资立项的建设工程,或者跨区域(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的建设工程由北京市地震局负责审批; 2.区县及以下投资立项的建设工程,由监测设施和台站所在地的区县地震局负责审批。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 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通州区地震局
办理处(科)室 通州区地震局监测预报科
申报材料 1、北京市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申请表(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业主基本情况,建设工程的项目类型、工程规模、工程项目的场地位置)(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原件1份)
3、建设项目总平面图(1份)
4、供电设备及线路图(1份)
5、地形图(用铅笔划出项目用地范围和拟建工程位置1/2000或1/500)(1份)
上述2至5项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审批流程 申请[区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实地勘察)→决定[区级]→制作行政文书[区级]→告知/送达[区级]
审查内容及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条)。   3.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4.建设项目是否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是否会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   5.建设项目确实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的,应对该项目采取相应避让、改址、改线、增建抗干扰工程等措施。   6.如采取措施仍无法避免妨害的,根据情况确需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手段搬迁或撤消的,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是否立项环节 否
是否进入大厅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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